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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房屋租赁管理新规征求意见 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年前 / in 深圳房产资讯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实施办法》提到要求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出租住房不得擅自分隔或搭建后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等信息。

《实施办法》指出,制定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提出了商品房屋租赁备案原则,包括商品房屋租赁实行备案制度,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政务服务窗口或者房屋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实施办法》明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商品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商品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中提到要求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同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收集商品房屋租赁备案情况月报表,经统计整理后,每月报区住建部门,区住建部门每季度定期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本行政区域商品房屋租赁备案统计情况。

《实施办法》还提到,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始规划设计的单元(套或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擅自分隔或搭建后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

商品房屋的出租人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安全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商品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在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权利方面,租赁期间,因赠与、析产、继承、买卖、转让等导致商品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

此外,《实施办法》要求,如果出租的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来源材料;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属于违法建筑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等其他情形,均不允许出租。

来 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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