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拆建类旧改出新规!这类用地可纳入历史用地处置
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此次发布的新规是为了延续现行政策的有效期,仅对管理部门名称进行调整,不涉及实质内容的修改。
哪些用地能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进行处置?
根据新规,以下用地可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
1、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如果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协议但未进行补偿,且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建成区,可以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但如果征(转)地协议明确规定土地或建筑物不再补偿,则不属于“未作补偿”情形。
2、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且已进行部分补偿但尚未完成补偿的用地,不得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
2013年5月17日前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能进行历史用地处置吗?
根据新规,2013年5月17日前已批准但尚未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城市更新项目,其继受单位可以在申请开发建设用地审批前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历史用地处置。如果处置意见书中需要增加无偿移交政府土地面积,应按照规定申请修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但开发建设用地的规划容积不变。
历史用地处置中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用地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新规,历史用地处置中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用地比例,根据更新单元的类型来确定。一般更新单元和重点更新单元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至少要有15%的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这些移交给政府的土地将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的《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深圳市拆建类旧改项目的用地将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这一新规对于推动城市更新和促进城市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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